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一)、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二)、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二、無工作能力之認定:
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險人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並應經本局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但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或被保險人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就不需要再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三、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四、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一、計算標準:
(一)、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二)、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5,065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5,065元至死亡為止(自109年1月起基本保障金額由4,872元調整為5,065元):
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三)、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即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日)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本局以書面限期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發給。至於第4個月起,如果仍符合請領規定,沒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也沒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等情形,即可發給基本保障5,065元。
(四)、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二、保險年資之計算:保險年資計算至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
1.下載列印「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申請項目及理由,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且簽名或蓋章。若為受監護宣告者,需由監護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附上監護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監護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被保險人本人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面及背面影本後,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
3.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則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完成前述手續即可。如果不符合,則還要拿「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先填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到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醫療機構評估後會填好評量表內的各項內容,在5日內直接將評量表寄給本局。本局在收到被保險人寄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以及醫療機構寄的「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後,就會進行資格條件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被保險人。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