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得請領「原住民給付」每人每月3,772元 (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12月為3,500元, 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從申請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正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五)、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三、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原住民給付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原住民給付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四、請領原住民給付必須年滿55歲之年齡限制,未來會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
一、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後,於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 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申請書上限定之入帳銀行的帳戶 ) ,並且簽名或蓋章。
二、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 要有戶名及帳號 )影本。
三、如果是因「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但符合下列扣除規定者,應同時檢具下列書件:
(一)、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要另外再檢附縣 ( 市 ) 政府建管單位或鄉 ( 鎮、市、區 ) 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房屋是屬於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要扣除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的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要另外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填寫「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
(三)、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 「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