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失業期間除了領取政府的補助,還想要賺取更多能夠貼補家用的生活費
但是這麼做可以嗎?
首先要知道: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接下來可以分成三種情況討論:
✦情況一: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情況二: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如: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失業給付為18,180元(30,300X60%),加上打工收入10,000元,總額為28,18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為24,240元(30,300*80%),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為3,940元(28,180-24,240),扣除之後失業給付可領取14,240元(18,180-3,940))
✦情況三:失業期間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總額低於基本工資,不用扣除失業給付。